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甲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下半年,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和张某乙、金某某三人在位于合肥市**大道**号包河区**楼**室的金某某办公室内,签订了一份三方债权转移协议,将金某某和张某乙之间债务转移至金某某和张某甲之间,债务共计90万元。后因金某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张某甲多次带领马某某(已死亡)、王某某等人到金某某办公室内进行威胁、恐吓。2014年3月25日至4月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前往**楼**室金某某的办公室内向金某某索要债务,得知金某某无力支付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指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轮流在办公室看管金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泼水、辱骂等威胁行为,期间还将金某某带至**附近的宾馆内非法拘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