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捕前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号楼**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9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驾驶一辆豫AS3****黑色现代牌小汽车载同案人谭某某、严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从陆丰市窜至惠来县隆江镇,将车辆停放在隆江镇溪坝附近一老爷庙附近处,然后5人下车前前后后步行至隆江镇市内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当天约9时某某,被害人詹吴某甲在隆江镇市内一巷道一补鞋店处遇见犯罪嫌疑人谭某某,谭某某与詹吴某甲搭讪,詹吴某甲表示听不懂普通话,谭某某继续向前走并转身招手叫詹吴某甲过去,詹吴某甲朝谭某某走去并跟随谭某某走,当詹吴某甲跟随谭某某走至隆江镇打铁街往杨盾寨村方向的巷口处时,谭某某就转身抓住詹吴某甲的手,同案人严某某从另外巷道窜出,用手卡住詹吴某甲的脖子,谭某某抢走詹吴某甲手上戴着的一只金戒指,严某某抢走詹吴某甲戴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然后从巷道迅速逃离现场。张某甲、李某某、杨某甲等人也紧随着逃离现场来到停车的地方,由张某甲驾车载谭某某、严某某、李某某、杨某甲逃往陆丰市内湖镇出租屋。2019年10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葵潭镇广汕大道情人桥处被惠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案后,惠来县公安局请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为金项链、金戒指没有实物,不符合受理条件,暂不受理。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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