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阜新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王某甲(已判决)与李某某(已判决)看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东坡油松林地内的油松树长势良好就萌生了偷松树卖钱获利的想法,于是王某甲给村**王某(已判决)打电话说想在**村**屯****内,王某答应了。2017年10月7日,王某甲首先通过他人联系了山东买树的客户吴某某,后又与阜新买树的客户王某联系卖树一事。然后由李某某分别带着吴某某和王某上山看树,买树客户吴某某、王某在山上选完树以后,由李某某找来挖树工头姜某(已终止侦查)带领挖树工人姜某甲、姜某乙、王某某、周某某、姜某丁、姜某丙到山上采挖吴某某和王某选好的油松树,同时李某某雇来**镇人耿某某的铲车(由**镇人赵某驾驶)装车,并将在松树地附近务农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叫来帮忙装车。树挖好以后,李某某找来从郑某(已终止侦查)货站预定好的6辆货车上山装树,因为怕货车上山装车压地,李某某就让货车停在**村**屯人宝某(已判决)的板厂,然后由宝某和姜某戊(已不起诉)驾驶农柴车将工人采挖完的油松树倒运到宝某的板厂里,然后由王某甲雇佣来的吊车司机张某丁驾驶吊车将农柴车上的油松树吊装到刘某某(已终止侦查)、张某乙(已终止侦查)等人驾驶的大货车上,因倒运到板厂里的松树容易散坨,在板厂装满两辆货车以后李某某和王某甲让剩余4辆货车直接上山装树,在山上装完2辆车以后,王某甲让宝某驾驶银灰色面包车将其带到**村小道沟河套内的4辆货车领至**镇至**镇的水泥路上,最后在**高速口上高速。装车期间村**王某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有人报案了,让王某甲抓紧时间离开挖树现场。在宝某返回板厂的路上,碰到王某甲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离开现场。李某某在指挥装完剩余的2辆货车后,告诉货车司机从**镇方向走到**高速口上高速后离开现场,至此盗窃活动完成。事后买树客户吴某某通过他人付给王某甲37000元树款(共38株,1500元每株的13株,800元每株的24株,因有两株2株散坨了,就付给37000元);买树客户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王某甲19000元树款及高速费(购买油松树9株,每株2000元,货车上高速费用每车500元,2辆车共计1000元,合计19000元),王某将这9株油松树卖至沈阳市**地产成交价29400元;同时王某甲还从另外4辆货车司机处抽成5600元(每辆车抽成1400元,共4辆车)。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东坡油松林地内被盗挖油松树50株,运走47株,因打包时散坨被遗弃3株,权属为**村集体所有,立木蓄积为6.7824立方米;毁坏油松树2株,权属为**村集体所有,立木蓄积0.062立方米,经阜新**中心认定:运走的48株(一株为双干)油松树价值人民币38670元,被毁及打包未运走5株油松树价值人民币33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王某甲等人盗窃油松树的犯罪行为主观明知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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