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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号。2019年11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4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30日、5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骗领南头镇政府对外耕农补贴共计人民币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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