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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毅)(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长治市潞州区**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 月4 日,王某某报案称其在长治市潞州区滨河城上城******地下室门锁完好,被盗汾酒25年21箱、50年1 箱、30年大兰花汾酒1箱、30年汾酒1箱、茅台酒2 箱和十几瓶茅台酒、十几瓶五粮液、几瓶洋酒和内参白酒,总价值约121750元。2019年4 月5 日,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在滨河城上城****** 地下室内北墙柜前红色手扶梯上提取指纹一枚,同年11月21日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报告比中人员张某某,12月2 日张某某被抓获,张某某供述在滨河城上城******地下室内盗窃茅台酒2箱。经鉴定,被盗12瓶茅台酒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0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驾车上查获的茅台酒4瓶是否系王某某被盗物品证据不足,且该4瓶茅台酒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王某某所报全部被盗物品是否系张某某所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能够证实张某某盗窃茅台酒2箱,但无法作价,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张某某的茅台酒4瓶应暂由公安机关保管,待查清该4瓶茅台酒的所有人后再行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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