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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永刚)(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76********,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单元**室。2000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脱逃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4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8日8时许,张某甲(微信名:家和万事兴)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加了被害人张某乙的微信(微信名:虫虫),张某甲和张某乙通过微信聊天最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到张某甲家(鲅鱼圈区绿色时代南区51号楼1单元102室)约炮做爱,下午15时左右张某乙来到**小区**号楼**单元**室,进入张某甲家后,张某甲就上来摸张某乙的胸,张某乙感到非常反感,就后悔了,想走,张某甲就把张某乙按倒在床上,用硬物打张某乙的后背,用手打张某乙的头,掐张某乙的乳头,最后用胶带纸将张某乙的手脚绑住,将张某乙强奸,到2018年4月29日19时许张某甲又将张某乙强奸二次。

2018年4月28日15时到2018年4月29日晚20时这段期间张某甲对张某乙采用语言威胁、恐吓,没收张某乙的手机,出门反锁房门的方法非法剥夺张某乙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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