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11972********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街,现住址:吉林省图们市**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由图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夏某甲(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夏某乙(另案处理)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2月21日、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6日、5月15日退回图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日、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图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夏某甲、贾某某、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预扣保证金、高额利息、介绍费等“行规”的方式,向张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33名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在图们市、延吉市等地签订43份虚高借款合同,并让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拿着虚高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拍照制造给付痕迹。后以张某乙等上述33名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违约、无法偿还借款或者到期后未按期还款及支付利息等理由向图们市人民法院以虚高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材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调解后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致使张某乙、刘某某等借款人或者其保证人的工资卡或者财产被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图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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