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住陕西省**县****家属楼**单元**楼。2008年3月任淳化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淳化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于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同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以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于2014年6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淳化县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淳化县籍人董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上网追逃。2008年8月4日在淳化县公安局会议上通报了淳化县辖区内的网上追逃人员,张某某在自己的笔记本上记录了本辖区有网上追逃人员董某。
2010年4月,董某的母亲以领取保险为由,申请将董某户籍上的姓名变更为董某某,时任淳化县城关派出所所长的张某某未依法进行严格审查,批准同意变更,户籍民警按照申请书张某某的批准意见办理了姓名变更手续。2011年8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渭南将董某抓获。2011年9月华商报、凤凰网、西安晚报、21CN新闻、浙江工人日报、检察日报,社会新闻等媒体报道了“派出所给网上逃犯改了名”,引发社会公众舆论的高度关注,引起了网民大幅度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张某某的任职文件、张某某2008年8月4日工作笔记、董某某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登记表、碑林公安分局破案经过、媒体对董某改名事件的报道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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