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9日,合肥市瑶海区食药监督管理局对我区大兴镇大众路伏龙社区北村民组一猪血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利用工业用盐生产猪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现场扣押了“长舟”牌工业用盐(有“禁止食用”字样)29袋(50kg/袋)、生产的猪血成品若干,并依法传唤了现场制作人员张某某、胡开强。经查,自2017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丈夫胡坤峰(另案处理)每天外出购买生猪血,由张某某和胡开强利用工业用盐对猪血进行深加工,再由胡坤峰将加工好的猪血往市场上销售,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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