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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女,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公安局*住石河子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康**伙同被不起诉人张**二人骑电动车到石河子市开发区天业雅园西门,张**在小区西门附近等候,康**前往天业雅园*道内将被害人曹**停放于此的电动车(艾玛牌,2019年6月10日以3000 元购买)推出,后二人将被害人曹**的电动车藏匿至石河子市*北侧。2019年9月29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被盗艾玛牌电动车于2019年9月2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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