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号,现住**。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甲分三次将金牛农场内即将死亡的三头大牛卖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后张某乙将其中的两头牛卖于展某某,并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分四次将金牛农场内的已死亡的七头小牛卖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后孙某某将其中的五头卖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从中获利。上述牛经犯罪嫌疑人展某某、王某某加工后,最终卖于他人食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冠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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