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非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5月15日犯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人民币8万元。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人乘车到罗庄区参茬窑村,采用破门入院、持木棍打砸等手段,无故将邵某某、张某某打伤,将邵某某的大门、堂屋门及其屋内家具等物品砸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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