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4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汪海、蔡兴东伙同郑佳斌(已另案移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准备将宽甸满族自治县硼海镇上甸子村五组烂坟岗内的落叶松采伐迹地(19林班6-1、8-1、8-2、9-1、10-1、10-2、10-3、10-4、11-1、11-2小班)先找好种植人参的人,再雇佣钩机将该林地刨完后租给他人使用。合谋后汪海先带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万军查看后觉得合适种植人参并交付给汪海租地定金,待林地刨完后再种植人参。然后汪海、蔡兴东要求以郑佳斌的名义将该林地租下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钩机将该林地刨完后租给李万军、张某某种植人参。经丹东市森林公安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上甸子村五组烂坟岗内种植人参现场进行鉴定,共占用林地面积达39.5亩,并造成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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