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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畄建)(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尼勒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底,冯**(河南省上蔡县人,在逃)找到被告人张**,通过张**介绍将同村的张**、张某某、张*、张**四人介绍给冯**,由冯**和四人商议好如何实施电信诈骗后,被告人冯**找到李*让其寻找刷银行卡套现的人,后李*找到下家刘**,刘**又找到被告人程*,程*又找到被告人魏**,通过被告人魏**(另案处理)找的王*、岳**、尹**、刘*、周**五个人的资料先后办理了10台POS机和银行卡若干张。

2017年8月1日至8月29日期间,每周一到周五由冯**将确定好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李*、李*再将银行卡给被告人刘**。之后冯**等其事先寻找好的实施电信诈骗的人打电话,再将用哪张银行卡刷多少钱告诉李*,李*再电话通知刘**,由刘**再告知程*,程*分别用上述办理出来的POS机将诈骗所得的钱刷到王*、王*、岳**、尹**、刘*、周**五个人的银行卡内,再由魏**雇佣的被告人王*、李**、杜**(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四人为其取钱,之后四人将取出来的钱交给魏**,魏**将钱交给程*,程*扣除自己和魏**的提成后将钱交给刘**,刘**再从钱里扣下自己的提成,把剩余的钱交给李*和冯**,在此过程中,刘**有时会安排李**从李*处拿银行卡或者给李*送钱,冯**将诈骗所得的钱中属于李*的提成给李*之后,剩余钱按比例通过张**给打电话实施诈骗的张*等人送去后,剩余的钱由冯**占有。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按照冯**的指示先后给张**、张**、张某某、张*送过实施电信诈骗所得的钱。

案发后,尼勒克县公安局根据魏**的供述从其亲戚刘**处扣押了8部作案用POS机,后经深圳**公司调取钱**的1台POS机流水记录以及上海**公司调取程前办理的10台POS机流水记录,在全国电信诈骗平台上梳理串并,经新疆公安厅发内部传真电报,尼勒克县公安局除张**被诈骗案外共收到13起电信诈骗案件回复材料,14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6.64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14日,新疆尼勒克县居民张**被张*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30000元。涉案账号:62282700512********(王啸)。

2.2017年8月15日,黑龙江哈尔冰市居民赵**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97600元,涉案账号:62122602000********。

3.2017年8月17日,湖南省保靖县居民王**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30000元,涉案账号:62155932020********。

4.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慈溪市居民庄**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08000元,涉案账号:62179952002********。

5.2017年8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居民徐**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68000元,涉案账号:62284800597********。

6.2017年8月21日,内蒙古省呼伦贝尔市居民于*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33600元,涉案账号:62155932020********。

7.2017年8月21日,广西省柳州市居民吴**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30000元,涉案账号:62155932020********。

8.2017年8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居民邵**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70000元,涉案账号:62284800182********。

9.2017年8月24日,北京市居民林**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57200元,涉案账号:62170028700********。

10.2017年8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居民王**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208000元,涉案账号:62282700515********。

11.2017年8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居民任**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80000元,涉案账号:62155832020********。

12.2017年8月28日,辽宁省大连市居民刘**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40000元,涉案账号:62122602001********。

13.2017年8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居民米*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76000元,涉案账号:62155932020********。

14.2017年8月31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许**被冒充军人电信诈骗人民币138040元,涉案账号:62122602001********。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尼勒克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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