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敦化市**居**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制作耙子握把,用手锯在敦化林业局光明林场内采伐一株水曲柳。经鉴定涉案树种为水曲柳,株数1株,无材积,是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勘查中的伐根无法与在案物证水曲柳树干吻合,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推翻原有供述,不承认采伐水曲柳的事实,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