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二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19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现住鹤庆县龙开口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后因改变强制措施,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初,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被不起诉人张某到丽江市永胜县收购大重九、软中华、红塔山、云烟等品牌的卷烟,并于9月13日10时许,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有效证明的情况下,驾驶云LZ****小型面包车从家中出发,欲将收购的卷烟运往下关销售途中被鹤庆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会同鹤庆县烟草警务站民警查获,现场从云LZ**** 小型面包车上查获84mm中华(软)9条;84mm云烟(软大重 九)20条;84mm红塔山(硬欣经典)28条;84mm红塔山(经 典150) 6条;同时还在鹤庆县龙开口镇中江村委会麻拐荡村的一辆云L6****货车上查获三件84腿云烟(紫)279条,该卷烟属张科于2018年9月初在丽江市永胜县收购欲通过货运车辆运往下关出售。2018年9月19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检测站检测张某所购买的卷烟进行价格认定84mm云烟(紫)每条100元,共279 条,价格27900元;84mm中华(软)每条700元,共9条,价格6300元;84mm云烟(软大重九)每条1000元,共20条,价格20000元;84mm红塔山(硬欣经典)每条100元,共28 条,价格2800元;84mm红塔山经典150每条160元,共6条,价格960元;该案涉案总价值57960. 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卷烟建议由鹤庆县烟草专卖局予以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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