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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绍君)(公开版)_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55********,满族,大专文化,**,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16年1月1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0月7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丹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张某某将与宋某甲、宋某乙合伙购买的在大西岔镇北江村5组打死胡子沟的红松林进行抚育采伐设计。在采伐作业时,吴某某、张某某明知有些地块没有批复设计,仍指使工人采伐,致使大西岔镇北江村5组打死胡子沟4林班43、46、48小班超量、超界采伐红松树和杂树240株,核立木蓄积26.519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涉案林地中的伐根,分为张某某等人认可的砍伐部分及以系旧伐根为由而不认可砍伐的部分。对于认可砍伐的部分,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作出了有罪判决。而本案26.5194立方米蓄积的林木系不认可的部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对该部分林木进行了砍伐,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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