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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继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XX,男,196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69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XXX派出所,住濮阳市昆吾路XXXX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在第二次补充侦查中,未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一份。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4日13时许,因竹翠苑供热站经营权问题,张XX方和张XX方在大港路竹翠苑小区发生争执,后张XX离开竹翠苑小区行至华龙区人民医院院内被事先赶到华龙区人民医院的张XX追逐殴打,致张XX耳膜穿孔,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XX耳朵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张XX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继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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