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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美军)(公开版)_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公)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31,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9月1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9日、6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9日、6月1日、8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何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砂砾生意引发纠纷。2018年8月25日傍晚,何某某的妻子姚某某电话向其姐姐姚某甲陈述白天刘某某方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张某某等人到其家里,阻止何某某继续做砂砾生意,并发生争吵的事情。何某某夫妻俩感到很气愤,叫姚某甲告诉其女婿潘某,带人到**码头找刘某某,给何某某出气。21时许,潘某接到其岳母姚某甲通知后,便将事情告诉犯罪嫌疑人陈某及苏某甲,并要求陈某找人一同去**码头。陈某邀集邱某、刘某某等十多个人,分别乘五台小车,赶往**码头,与何某某汇合。8月25日晚22时许,何某某、潘某等人在**老政府门口碰到刘某某,接着刘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彭某甲、卜某某、黄某甲、彭某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与何某某、潘某方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潘某被彭某乙致成轻微伤,何某某被刘某某、黄某甲打成轻微伤,其他犯罪嫌疑人手持铁瓢、铁撮箕等器械围攻潘某方的陈某、刘某某等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彭某丙用菜刀、棒球棒将潘某方的四台小车的车玻璃及车身损坏。经鉴定,小车损坏价值人民币439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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