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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艳芳)(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4********,临县**镇**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临县**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经临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7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6日被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退回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侦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指定本案由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西省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张某乙看到日渐日起的煤炭运输行业的发展前景良好,为非法、快速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2014年1月,张某乙用自己的名字注册成立了“临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某甲负责结算运费。公司成立后,张某乙为了达到垄断运输市场的目的,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筹划排挤、打压其他运输公司,利用公司职工充当打手,有组织地在排队拉煤的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殴打司机等多种手段,迫使受害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强行逼迫其他三家运输企业退出运输煤业市场,最终形成临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从中谋取暴利。 张某甲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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