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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苗苗)(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78********,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号**号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9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8日4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轿车,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行驶至天都小区时,在进入小区大门时撞上伸缩门,致使伸缩门损坏。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查获张某某时不具有当场性,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某在驾车时已经达到醉酒状态,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2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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