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7********,汉族,小学,无职业,群众,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16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3日侦查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
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6日10时许,张某某独自开车(吉H****1)到汪清县林源木业胡同内,将韩某某放在山上的柞木、桦木的木段搬到自己的车上偷走,经鉴定:被盗窃的木头价值35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利用运输车辆盗窃他人烧柴的数量和价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汪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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