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上犹县公安局批准,于2017年12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上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11 月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一昵称为“QC-张英韦”的男子,张某自称该男子给其介绍了“比特币现金”的项目,张某觉得此项目不错就又把此项目介绍给了吴某某。张某和吴某某说此比特币的项目公司是澳大利亚的,公司名称是聊金国际,每个月可以得到百分之十的收益。吴某某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就投入了65000 元,其中15100 元是通过邮政银行转账,49900元是通过支付宝转账过去的,65000元全部进入了张某提供的彭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中。张某自称彭某某账号是“QC-张英韦”的男子提供的,并说彭某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后吴某某感觉不对劲想将资金退出,张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并将吴某某微信删除,电话也不接。2017年12月5日张某退吴某某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吴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犹县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