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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轩)(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家住宝鸡市渭滨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系宝鸡市*********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介绍给范某某(已起诉)向其借款。范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隐瞒真相,分别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29万(实际20万)、14.5万(实际10万)、14.5万(实际10万)、22万(实际15万)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制造极易违约的还款期限(日还款),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5万元。据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取中介费18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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