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介绍给范某某(已起诉)向其借款。范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隐瞒真相,分别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29万(实际20万)、14.5万(实际10万)、14.5万(实际10万)、22万(实际15万)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制造极易违约的还款期限(日还款),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5万元。据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取中介费18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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