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中共党员,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在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市场)自2016年底开业以来,为了打压周边**、**蔬菜批发市场,争夺霸占周边蔬菜批发行业,该市场总经理李某某指使并伙同经理彭某某、保卫科长孟某某、办公室人员张某某、财务会计杨某某、保安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辱骂、锁车扣车、扣菜、交罚款和保证金等威胁方式,阻拦禁止**农贸市场商户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两头经营”,阻拦禁止**、**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李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农贸市场买货卖货,阻拦外地批发商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同时到**农贸市场以外的市场进货,强行将从事蔬菜批发的刘某某赶出**农贸市场并对其殴打等强迫交易行为33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我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农贸市场聘用的办公室人员,虽根据要求将商户举报的“两头经营”信息汇报给李某某等市场管理人员,并根据李某某、彭某某的安排暂收保证金,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农贸市场其他管理人员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强迫交易行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张某某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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