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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闽)(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未检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栋(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卢某某(在逃)经预谋后,由张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号**栋**、**与****培训中心负责人潘某某联系,谎称是中央电视台“幸福账单”栏目的输送,能帮助潘某某培训中心的小朋友到北京参加“幸福账单”栏目的活动录制,参加活动的费用每人需交3780元人民币,潘某某及其培训中心小朋友的家长信以为真,先后将参加活动的费用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共骗得林艳等8名小朋友家长的人民币计34610元(已挥霍)。但潘某某培训中心的小朋友未能参加“幸福栏目”的活动,也未收到张某某退还的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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