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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雨森)(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室,系定边县**家私广场经营者。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定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在担任定边县**家私广场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6年3月15日将**家私公户的51万元转到其个人银行卡上(卡号尾号为5414),2016年3月21日,王某某另外又在该卡中存入45万元,将其中的9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公户的51万元分别是**森林公安派出所、定边县**局、定边县**幼儿园等单位的购买家具款项。该理财产品共派息5128.77元,王某某未将该收入上账。该理财产品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共同商议的情况下所购买。

2、张某某在经营定边县**家私广场期间,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依法保存的销售凭证、销售账簿,导致账务缺失,无法审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注册的家私广场系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张某某既是投资人又是经营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也不能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依法退还定边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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