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公开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朋友在中山市阜沙镇某KTV包间喝完酒准备离开时,由于该包间费用未结算问题与某KTV员工发生争执推打。民警到现场劝解双方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来到现场,看见自己的父母和某KTV的员工正在争吵,张某某突然殴打被害人符某平脸部致其轻伤二级。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