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村**号。2019年7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朋友在中山市阜沙镇某KTV包间喝完酒准备离开时,由于该包间费用未结算问题与某KTV员工发生争执推打。民警到现场劝解双方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来到现场,看见自己的父母和某KTV的员工正在争吵,张某某突然殴打被害人符某平脸部致其轻伤二级。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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