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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仁厚)(公开版)_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市检公诉刑不诉〔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份至12月份,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先后五次在河南省固始县**镇汽车站帮助犯罪嫌疑人闫贻军(另案处理)接收其从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购买并通过珠海至固始的长途客车托运到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汽车站的毒品,后再转交给闫贻军,共获取闫贻军支付的600元酬劳。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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