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5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25日、7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彭某某伙同王林、蔡娟娟(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提供定期存单和承兑汇票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骗取服务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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