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6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鼎城区临江地块棚改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父亲彭某甲在其所有的位于鼎城区**路**号金***收公司大院的二十多间门面、4间公房以及多个仓库的征拆补偿过程中,为了多领征拆补偿款,安排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汪某某、雷某某、雷某某、周某某等四人签订了四份虚假的购房协议,虚构房产交易过程,然后利用购房协议对4套公房进行虚假分户,从而骗取征拆补偿款共计28.79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退缴违法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彭某甲、彭某某客观上虽有利用虚假购房协议,多领补偿款28.79万元的事实,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存疑,其理由如下:一是彭某甲、彭某某辩称其家庭共有的老***房屋征拆时,当时的征拆办承诺给予150万元的回购房优惠未兑现,其后在***收公司房屋征拆时,在征拆办提出的初步征拆补偿方案中,因补偿太低彭某甲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系征拆办工作人员提出分户可获得更多补偿。二是当时的征拆办办公室就设在彭某甲、彭某某的金属回收公司内,其初步的征拆补偿方案需经过拆迁前期的入户调查和多次约谈后提出,因此其对位于征拆办楼上的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的四间房屋是否出卖应该已经掌握。三是征拆办的工作人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有义务去核实。虽然征拆工作人员没有直接证明征拆办要彭某甲、彭某某通过分户的方式来增加补偿款,以弥补其上次拆迁的损失,但彭某甲的第一次及其后的多次供述辩解始终如一,且根据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彭某甲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供证双方各执一词,导致认定彭某甲、彭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一诈骗罪构罪要件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和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87900元应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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