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河东区**村**号**号楼**单元**室,原任临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商经理。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贸市场)自2016年底开业以来,为了打压周边**、**蔬菜批发市场,争夺霸占周边蔬菜批发行业,该市场总经理李某某指使并伙同经理彭某某、保卫科长孟某某、办公室人员张某某、财务会计杨某某、保安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辱骂、锁车扣车、扣菜、交罚款和保证金等威胁方式,阻拦禁止**农贸市场商户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两头经营”,阻拦禁止**、**蔬菜批发市场的商户李某某、高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农贸市场买货卖货,阻拦外地批发商刘某某、于某某等人同时到**农贸市场以外的市场进货,强行将从事蔬菜批发的刘某某赶出**农贸市场并对其殴打等强迫交易行为33起。
经审查,**农贸市场是由山东**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彭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系该市场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市场保安人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市场竞争中霸占**市场或其他市场的非法目的或行为,不能证明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存在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行为,且不能否定彭某某、李某某等市场管理人员,为发展、管理**市场,维护本市场秩序,而与本市场商户签订合同约定禁止“两头经营”以及禁止其他市场商户同时到**农贸市场经营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彭某某、李某某等市场管理人员在接受商户举报或自行发现本市场商户到其他市场经营、其他市场商户到**市场买卖、外地菜商同时到**市场和其他市场进货后,虽存在阻拦、扣货、收取保证金或罚款、责令商户仅在**农贸市场经营等不文明、不规范、不当甚至违法行为,尽管诸如此类的市场管理行为也理应被监管、被纠正,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上述市场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暴力、威胁等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手段,尚不足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彭某某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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