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州**县,住**乡**村**,因涉嫌抢劫罪,经玛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玛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玛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玛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玛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格某某、多某某于2019年6月16日驾车到玛沁县大武镇高架十字附近,格某某手提虫草步行前往电厂巷道,彭某某迎面走来看见格某某手提虫草,上前询问虫草价格,两人到一电厂巷道路边的院落内,格某某将虫草倒在地上,彭某某在挑选虫草的同时,华某某来到了跟前,将地上的虫草拿走跑了,格某某发现后准备起身制止时,彭某某用手按住格某某并用言语恐吓格某某,彭某某和格某某走出院门,格某某将事情告诉多某某,多某某上前抓住彭某某,不让彭某某走时,白某某等3人来到了跟前,说话的同时,彭某某也逃跑了,于2019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在**县**镇一家出租屋内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彭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玛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果洛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玛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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