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4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福建省浦城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9月14日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10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浦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份,浦城县**乡**生物专业园(**期)土方工程施工方卢某某伙同**村业主代表郑某某、彭某某、工程监理林某某、园区工程师何某某利用职便伪造工程现场签证单,签证内容为浦城县**乡**生物专业园(**期)土方工程经长时间雨水冲刷,造成方量流失,损失方量为79575.1m³,该工程土方中标价为7.8元/m³,按此价格计算,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伙同郑某某、彭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财产620685.78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浦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根据**村委分工对**生物专业园(**期)土方工程进行监管监督,但工程业主法定代表人是郑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彭某某与郑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共谋侵占一期土石方或虚报侵吞工程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有从中获得利益分配;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签字的79575.1m³失实的水土流失工程现场签证单,最终被用于审计审核工程量造成国家损失,客观上对郑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犯罪得逞起到一定作用,但其仅是见证签名人之一,且缺乏工程签证专业知识,**村作为业主对工程质量监管有聘请专门的工程监理,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明知是虚假签证单而签字;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对土石方监管不力或对工程签证单审核不认真仅涉及失职失责,但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也无法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因此,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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