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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明)(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上栗县**镇**村**号。2003年5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一次退回上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栗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1日二次退回上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栗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9日凌晨,李某某与夏某某两人因买卖保险一事发生口角,李某某便打电话给夏某某声称要去找夏某某的麻烦,李某某老婆刘某某便叫王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劝解,经劝解事情已平息。凌晨2时许,夏某某先后打电话给其朋友彭某甲、彭某乙两人,告知对方自己有麻烦需要帮忙。彭某甲和彭某乙两人赶到之后,夏某某又打电话给李某某约对方到自己家门口来解决双方的矛盾。李某某便一个人开车到夏某某家门口,两人见面之后便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便用拳头对受害人李某某进行推打不让其靠近夏某某,彭某甲在推打李某某的过程中致李某某的头部、手部等部位受伤。2020年1月8日,李某某的伤情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某某左手小指粉碎性骨折的伤情是被不起诉人彭某甲所致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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