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保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彭某某受彭某指使,与田某等人故意点KTV没有的“吉普啤酒”,借机滋事,从而强迫**KTV购买彭某代理的“吉普啤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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