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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2********,小学五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住紫阳县**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辩护人陈付东,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   于2020年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日补查重报。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23日,彭某某购买一辆八座五菱宏光面包车用于从事客运,车牌号为陕G*****。彭某某为了少缴纳高速通行费,便想通过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信息从八座更改为七座来达到骗取高速通行费的目的。2018年年底,彭某某在网上办理了一本七座假机动车行驶证,2019年6月12日,彭某某持假机动车行驶证前往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套三秦通ETC不停车自动缴费设备,安装于自己的八座营运车上以冒充7座车逃缴高速通行费。经查询,发现其车辆冒用伪造、变造的假机动车行驶证逃缴高速通行费776次,共计15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具体犯罪数额无法确定,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不确定,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彭某某作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彭某某车辆ETC设备、工商银行卡、假行驶证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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