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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8〕3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组。2010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份以来,童某甲等人将合肥市包河区**路**馆**栋**室租下,童某甲联系购买境外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并邀约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童某乙、李某甲、吴某某、邢某某等人到赌场内投注,并根据所投注大小及赌注结果获取营利,涉案金额较大,在童某甲开设赌场期间,雇用王某丙、夏某某作为现场庄家负责给现场赌客赔付输赢,雇用李某乙作为操盘手在赌场内负责为赌客操作电脑下注,雇用牛某某作为赌场现场负责人负责赌场的现场管理并收取现场水钱,在童某甲开设赌场期间,王某丁、彭某某、马某某三人在其赌场内向现场赌客放高利贷,供现场赌客进行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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