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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6〕15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9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别业,农民,住社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下洼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2016年6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代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8月1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0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0月8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份,陈某某经介绍来到社旗县***村民彭某某家做儿媳,期间陈某某伙同彭某某、彭某某女儿彭某某及彭某某女婿李某某商量,由陈某某负责联系越南女子,彭某某负责在当地以说媒结婚为由将陈某某联系的越南女子介绍到南方家中作为新娘,得到彩礼后越南女子伺机逃跑,如果逃跑不掉,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公安机关遣送回国为方式逃脱。作为新娘的越南女子,以挣钱为目的到中国找老公,由陈某某联系并从越南送至中国南宁,由彭某某女儿彭某某、彭某某女婿李某某负责到南宁琅东汽车站附近的圣城大酒店,以每个四万元、四万三千元不等的中介费接运回彭某某家中,彭某某儿子彭某某、彭某某儿媳陈某某负责在彭某某家中看管接运回来的越南女子。然后,彭某某以每个收取八万五至九万五不等的彩礼钱将越南女子出手,所得钱财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私分。自2015年7月份至2016年3月份,彭某某等人指示李某某、彭某某先后四次从南宁接运回越南女子8人。其中,2015年7月份的一天,经陈某某同越南方联系好后,由彭某某指示李某某、彭某某去到云南省南宁市琅东汽车站附近的圣城大酒店,以每人四万元的中介费接回两名越南女子,彭某某将其中一名介绍到下洼乡**代某某家给代某某做媳妇,谎称李某某、彭某某为唐河正规婚姻中介人员骗取代某某及其家人信任,收取代某某家彩礼九万伍千元,所得钱财被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私分。后因该越南女子不愿在代某某家生活,彭某某等人又将后续接运回的越南女子石某某送至代某某家替换,石某某在代某某家生活数月后,于2016年2月25日从代某某家逃跑,到方城县二郎庙派出所辖区要求公安机关遣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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