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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洪庆)(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刑不诉〔2019〕20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山东******公司投标科科长,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8日、2019年8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份,兰陵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苗某某、周某某在“兰陵县兰陵镇金****复垦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山东临沂****公司朱某某、枣庄***工程处武某某、山东****公司彭某某、孟某某等人私下串通投标,最后中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洪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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