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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章平)(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仙桃市**镇**村九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6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合作市人民法院管辖,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轿车(甘N3****)合作市行至兰州市,联系彭某某并与其一同就餐,李某某委托彭某某帮助其购买毒品,李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6000元人民币。彭某某在微信收款后,去邹某某租住在兰州市安宁区**巷保**号的出租屋内,其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某5000元人民币,从邹某某处购得3.16克冰毒和10粒麻古,后将毒品用卫生纸包裹并携带离开,期间彭某某吸食邹某某放在桌面吸剩毒品。当日19时许,彭某某携带毒品至李某某车内,将毒品交付李某某,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彭某某与李某某抓获,查获冰毒3.16克、麻古10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彭某某不起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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