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5日,巴林左旗林东镇居民吕某在阿旗**乡**村民徐某某手中花20万元钱购买了“2个白色酒壶、2个灰蓝色瓷碗、1个黑色碟子、1个青色碟子、一个白色瓷盘和3个白色瓷碗”。吕某将古董买回后,将购买的瓷器拿到赤峰古玩城、北京古玩店找相关人员辨别真伪,对方均答复吕某购买的瓷器不是真品,而后吕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阿旗公安局委托内蒙古博物院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瓷器均为现代仿制品。经阿鲁科尔沁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瓷器价值为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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