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军)(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绍文,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伙同赵某甲、徐某某、乔某某、程某某、白某某在阜蒙县旧庙镇梁北村欲承包梁北村二组集体所属的北沟,**组组某某甲告诉邓某某**组村民想把北沟以三万多元的价格对外承包,邓某某告诉赵某甲他想承包,并拿三万八千多元现金以**组村民每口人200 元的标准给村民发钱,派赵某甲帮其给村民做工作,邓某某承诺赵某甲帮邓某某承包下来北沟就为赵某甲免费提供盖房用砖作为回报,赵某甲召集二组村民开会声称北沟承包给邓某某,每口人200元的土**承包转让费,村民反对后,邓某某拿菜刀到正在开会的赵某甲家,将菜刀插在屋门口旁边的柜子上声称:“谁想分北沟是不想活了,找死”。邓某某派手下徐某某陪赵某甲利用村民害怕邓某某打击报复的心理逐一到**组村民家做工作,通过“要不要钱北沟都是邓某某的了”,“不签就让邓某某本人来找你签”等类似的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语言迫使二组村民在土**承包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领钱。最终**组集体所属的北沟土**被邓某某强行承包,因为害怕邓某某和徐某某等人的打击报复,当**老百姓怨声载道,

敢怒不敢言。

2005 年4 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谎称用钱让于某某(潘某某的丈夫)帮忙以于某某的名义贷款,由徐某某过几天后还贷,不久后徐某某在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刻了潘某某的名章又贷了一笔款,2007年于某某患脑血栓,辨识能力变差,徐某某谎称让于某某帮忙办事,开车拉到旧庙农村信用社后办理了续贷,此时本金为15000元,2011年徐某某再次欺骗于某某办理续贷,此时本金为39000 元。徐某某没有还款致使于某某家五六年的粮食直补10000 多元被信用社扣留用作还贷。此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使用类似手法有诈骗杨某某、韩某某、王某丙、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陈某某等多人。

2005年3月份,徐某某以谎称给杨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杨某某骗到旧庙信用社(此前徐某某让杨某某刻了手戳),以杨某某的名义骗取贷款5000元,半个月后,徐某某又以还钱的名义将杨某某骗到信用社,在杨某某不知道办理何种业务的情况下,徐某某又以杨某某的名义骗取贷款10000元;2002年4月11日徐某某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私自刻韩某某的印章(刻成韩冬)在旧庙信用社以韩某某的名义骗取贷款3000元,2002年12月4日徐某某以相同的手段又以韩某某的名义在旧庙信用社骗取贷款5000元;2002年徐某某在王某丙、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私自刻以上二人名字的印章,又找到王某甲,通过王某甲的担保,在旧庙信用社以王某丙、陶某某的名义分别骗取贷款5000元,共计10000元,2018年12月份王某甲把这笔钱还上;2007年12月份,徐某某用于某某的名义在旧庙信用社骗取贷款15000元,在王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乙成了这笔贷款的担保人;2005年3月23日徐某某找到刘某丙,慌称想用刘某丙的名义贷款用于养羊,在旧庙信用社骗取贷款5000元,事后徐某某没有用这笔钱某某;2005年3月23日徐某某找到陈某某,慌称商店没钱进货为由,想以陈某某的名义在旧庙信用社贷款,陈某某答应了,随后徐某某在信用社骗取贷款5000元,经陈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把这笔钱还上,2002年4月11日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在信用社骗取贷款2000元,至今没有还给陈某某;2005年3月份,徐某某找到刘某乙,慌称给其介绍工作,把刘某乙骗到信用社,通过私自刻刘某乙的印章在信用社骗取贷款5000元,2006年11月份,徐某某又是通过私自刻的刘某乙的印章,在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信用社骗取贷款14100元;2005年徐某某找到刘某甲,并把该人骗到信用社,谎称用刘某甲的名义贷款而不用刘某甲本人偿还的情况下,通过私自刻的刘某甲的印章,骗取贷款5000元。当年,徐某某在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在信用社以刘某甲的名义贷款5000元。

2018年7月22日19时许,徐某某在旧庙镇**店使用带有威胁、无赖性的言语强行向叶某甲妻子周某某“借取”300 元人民币,因之前数次借钱均未还钱,共计欠叶某甲5960 元人民币,周某某通过电话向丈夫叶某甲抱怨,叶某甲回肉铺后给徐某某打电话质问什么时候还钱,随后徐某某便来到肉铺门前辱骂叶某甲及其家人,并与叶某甲发生撕扯,随后回家取出40 厘米左右长刀准备殴打叶某甲,被周某某和叶某乙强行劝阻并夺下长刀,2018 年7月22日21时许,某某乙证实徐某某携带匕首再次追到旧庙村叶某甲的老房子辱骂、伺机报复叶某甲,后因旧庙镇派出所出警民警和当**老百姓劝阻,将事态平息。

本院认为,邓某某为达到承包北沟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承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徐某某在邓某某进行强迫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理由如下:

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3、4月份,至今已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未将徐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现虽出具情况说明称徐某某当时不在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定徐某某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逃避侦查情形的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指控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殴打叶某甲、对周某某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8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