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弄**号**室,现住**。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9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推销产品通过QQ接收数据、ATM机现金转账的方式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000条,花费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徐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种类和内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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