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四川省大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
大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至7月,四川**能源公司以收取开票金额2-3%的费用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同意,由孙某某通过该公司向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五河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五河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塑胶有限公司、曲靖**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8份,现已全部抵扣,金额62353938.06元,税额9622381.94元,价税合计71976320元,非法获利共计1523526.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大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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