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库)(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0********,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于2018年5月22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夏家堡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雇佣桑某、徐某某为锯手采伐夏家堡镇刘小堡村沙上沟的林木,采伐林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经鉴定,采伐地块为4林班1、3、4、5小班,采伐树种为杂树和落叶松,其中杂树采伐26株,采伐蓄积为1.6087立方米;落叶松807株,采伐蓄积为78.7484立方米,共计采伐蓄积为80.3571立方米。该地块原有采伐设计,原设计4林班3小班、5小班,采伐树种落叶松,采伐蓄积30.97立方米。对照原设计,超设计采伐蓄积49.387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