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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强)(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安康市汉滨区****小区E05栋**室。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日,被害人赵某某在天津市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安康市高新区冒充天悦城销售房子的徐某某,随后徐某某伪造收款收据、虚假转让合同的方式于2018年5月26日取得赵某某信任,通过微信骗取赵某某2万元人民币作为购房的意向金,随后将此资金个人挥霍。2018年8月赵某某与徐某某失去联系(此时徐某某因涉嫌盗窃被紫阳县公安局羁押),后通过联系天悦城售楼部得知徐某某并不是天悦城售楼部买房子的工作人员,转让合同以及收款收据都是徐某某个人伪造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仍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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