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租住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9日、8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间,被害人代某某经朋友周名玉介绍认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向代某某借款数笔,有还有借。其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开始实施诈骗行为如下:第一次,2008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捏造事实,说自己承包了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自来水安装工程,需要工程资金周转,开口向被害人代某某借款200万元,承诺按时还本付息。被害人代某某信其所言,在常德市鼎城区**镇“第二印象”茶楼借款给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10万元现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骗得的这10万元钱,偿还了其他逼债之人。第二次,2008年6月14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以同样的欺骗手段,在常德市鼎城区**镇“第一印象”茶楼骗得被害人代某某现金16万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骗得的这16万元钱,也偿还了其他逼债之人。第三次,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欺骗手段,在常德市武陵区“爵士岛”茶楼骗得被害人代某某现金20万元。犯罪嫌疑人骗到20万现金后,关掉手机,关掉门面店铺,带着妻子,离开常德潜逃。途中,丢掉身份证,丟掉手机,最后逃到河南省信阳市,在信阳市浉河区打工谋生,后用女儿徐某甲的身份证,开办了一个“徐记湘菜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骗得的20万元全部用于潜逃期间的费用。2012年,被害人代某某在河南信阳市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承诺给代某某还钱。于是在2012年至2019年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分数次偿还了被害人代某某现金35万元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偿还被害人代某某这35万元钱,徐某某和代某某都未具体区分偿还的是骗得的钱还是所借的钱。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听从被害人代某某所劝,于2019年9月6日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之间有多次借贷行为,徐某某是否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徐某某的借款是否有用于经营或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现有证据中仅有徐某某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2012年至今,徐某某一直有还钱,则徐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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