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0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碑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7日1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雇佣收割机车主李某某、翻斗车司机徐某某、三马车司机刘某某收割玉米,期间徐某某驾驶改造的翻斗车停车后,未拔钥匙、未摘挡。见警示灯未关,旁边等着收割玉米的王某某,为帮其关警示灯,扭转车钥匙,导致翻斗车启动行驶,将在车旁捡拾玉米的雇主张某某碾轧,在翻斗车后斗上的徐某某见状紧急跳到驾驶室将车辆紧急制动。之后,徐某某报警,被害人张某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骨盆多发骨折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指控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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