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办理企业注册并开办企业结算账户向外出售2套;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带领雷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注册3家企业并开办结算账户向外出售;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根据袁某某安排解冻向外出售的企业账户,获利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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